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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灵芝

时间:2024/11/17 20:21:35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田林灵芝,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田林灵芝菌盖半圆形、圆形或肾形,呈红褐色、紫色等,菌抦扁至圆柱形,侧生为主粗细不等,与菌盖同色,表面有漆样光泽,菌体有菌香味。田林灵芝栽培历史悠久,主要为红灵芝和黑灵芝,2014年,田林县获国家经济林协会授予“中国灵芝之乡”称号。

    详细介绍

    产品特点

    品质特性

    田林灵芝菌盖木栓质;半圆形、圆形或肾形,颜色呈红褐色、紫色等,有光泽,其同心环纹,新鲜菌盖背部淡黄色,菌抦扁至圆柱形,侧生为主粗细不等,与菌盖同色,表面有漆样光泽,菌体有菌香味。产品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营养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灵芝描述,按干燥品计算:含灵芝多糖以无水葡萄糖(C6H12O6)计,不得少于0.9%;含三萜及甾醇以齐墩果酸(C30H48O3)计,不得少于0.5%。

    产地环境

    田林灵芝保护范围田林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处云贵高原与南岭丘陵过渡带,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全县年平均气温为19.5℃,年降雨量1204毫米,集中在5月-10月,占全年总雨量的80%以上,雨热同季,适合灵芝生长。

    田林县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面积最大的县,国土面积5577平方公里,绝大部分为土山丘陵地,土壤类型以砂页岩赤壤为主,肥力中等。境内的南盘江、驮娘江、西洋江三大江以及十二条支流总里程1100公里。森林覆盖率76%,适宜灵芝生长。

    历史渊源

    田林灵芝,栽培历史悠久。

    2009年,田林县建立了1万平方米的灵芝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大棚,并分别在5个乡(镇)建立150亩的灵芝栽培示范点,在全县范围内引导群众培植灵芝。

    2014年,田林县获国家经济林协会授予“中国灵芝之乡”称号。

    生产情况

    2017年,百色市田林县灵芝地理标志保护种植面积7.5万公顷,产量4.5万吨。

    2018年,百色市田林县适合野生灵芝生长的天然林面积达113万亩,全县14个乡镇都盛产天然野生灵芝,年产量400吨左右,全县有从事野生灵芝采摘和灵芝栽培等从业人员达1.15万人,引种栽培仿野生灵芝年产量达1000吨,年总产值1.8亿元。

    产品荣誉

    2018年2月1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田林灵芝”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田林灵芝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百色市田林县所辖乐里镇、利周乡、浪平乡、百乐乡、旧州镇、定安镇、平塘乡、者苗乡、潞城乡、八桂乡、六隆镇、八渡乡、那比乡、高龙乡共计14个乡镇165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5°27′-106°15′,北纬23°58′-24°47′。

    质量技术要求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

    产地选在清洁无污染,年平均气温20℃,土壤pH值4.5-5;光照充足温差大,有机质较丰富坡地或平地,年平均相对湿度85%的农业生产区域。

    (2)特定的品种

    灵芝(GANODERMA)为该地特定品种,主要为红灵芝和黑灵芝。

    (3)特定的种植方式

    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 田林灵芝栽培技术规程》采用杂木屑、玉米芯等袋料栽培或段木栽培方式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和其他有害物质,确保灵芝生产环境清洁和质量安全。

    (4)产品采收标准及初加工处理

    采收标准为:一是大量褐色孢子弹散;二是菌盖表面色泽一致,边缘有卷边圈;三是菌盖不再增大转为增厚;四是菌盖下方为色泽鲜黄一致。要适时采收,采收时从菌柄基部剪下,留柄带0.5厘米-1.0厘米,让剪口愈合后再形成菌盖原基。把采收后的灵芝过长的柄基剪去,单个排列晒干或烘干。采收和晒、烘干时要避免机械损伤,以保整朵灵芝的完整和色泽的美观。

    (5)生产过程记录:对生产过程中包括地块、栽培原料、品种、病虫害发生情况、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产品收获、初加工过程、销售等进行认真记录登记,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在国家或行业新标准出台之前,卫生指标要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的食用菌检测目录规定,国家或行业新标准出台之后,按新标准执行。

    专用标志使用

    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要求,田林灵芝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和个人(简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经申请人申请,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由田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田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田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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