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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大米

时间:2024/11/19 21:38:43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东宁大米产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东宁大米米粒细长、整齐均匀,外观晶莹剔透,清澈油亮、有清香味。焖饭时米粒伸展均匀,香气四溢,入口滑爽,质地松软,口感软硬适中,饭凉不回生,煮粥时,汤汁如乳,口感清香,口味纯正。东宁大米粗蛋白含量大于7%,支链淀粉含量大于75%,食味品质大于80分。建立绿色食品大米种植基地,选择生态环境优良、外界隔离条件好,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灌分开,渠系配套,土壤有机质含量高,基地内无工业污染源,。
  • 分类: 米面粮油
  • 产地: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
  • 农产品标志产品编号: AGI01198
  • 农产品标志证书持有者: 东宁县宏伟稻谷生产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 农产品标志登记年份: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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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介绍

    一.产品介绍

    东宁依山傍水,气候温和,土地肥沃,是适宜人居住的理想场所。据考古发现,东宁在旧石器时代距今一万年前就有人类居住,唐代属渤海国率宾府,府治建州为东宁县城东的大城子村。宋元明时期主要生活着女真族,东宁县绥芬河流域为建州女真的主体部族聚居地,是满族人的龙兴之地之一。朝鲜史书《李朝实录》卷二五九,成宗二十二年十一月戊子条记载。居住牡丹江至绥芬河一带被朝鲜人为兀狄哈(野人之意)的女真人,1491年(弘治四年)时已“作大柜盛米,家家有双砧,田地沃饶,犬豕鸡鸭,也多畜矣”,这是东宁种植大米的最早记录。清朝建立后,实行封禁政策,光绪年间,开放边禁,移民实边,开始有人在东宁县三岔口的平原地带开垦土地。到民国初年(1914年)居住在高安村、佛爷沟一带的朝鲜族居民开始种植水稻,此后,水田面积逐年增加,1927年达到7680亩,2016年全县水稻面积稳定在5.4万亩。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1、气候情况。东宁县属中纬度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因距日本海较近,夏季多海洋北上暖温的东南风,冬季多大陆南下干旱的西北风,春秋两季为冷暖过渡期。气候特点为:冬季漫长不冷,夏季短促不热,冬春风大干旱,夏季雨热集中,四季分明。全县横跨五个积温区,平均气温由四周向城区逐渐增高,年均气温5.8℃,≥10℃有效积温可达2868℃,无霜期为137-153天,全年辐射量为120千卡/平方厘米,生长季节(7—9月份)日照时数为1160小时,年均降雨量为532.1mm,丰水年可达1000mm,雨量多分布在7—9月份,雨热同季。素有“塞北小江南”之美誉。

    2、水文情况。全县水域主要有大绥芬河和瑚布图河等组成,共有大小河流163条,东宁县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10800万立方米,多年平均地下水补给量3076.47万立方米,两者之间重复计算量711.17万立方米,东宁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13200万立方米。降水主要集中在7~8月,水量充沛,流向有利,且没有工业污染源,水质清澈、纯净,是理想的农业用水,水资源保持良好,可保证全县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保持良好,水质纯净。水稻产区主要引用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瑚布图河水、绥芬河水、九佛沟水库水做稻田灌溉用水。

    3、土地资源情况。东宁县地域总面积713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66673公顷、占9.3%,林地616898公顷、占86.4%,牧草地259公顷、占0.04%,建设用地为7462公顷,占1%,其它用地22607.9公顷、占3.2%。全县土壤种类有7个土类、16个亚类、19个土种。随海拔高度的变化,土壤呈明显垂直分布,从高到低依次为暗棕壤、白浆土、草甸土、沼泽土、河淤土等。其中暗棕壤占土壤面积的84.7%,白浆土占6.7%、草甸土占4.5%、沼泽土和泥炭土占2.3%、河淤土和水稻土占1.8%。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1.9%~5.7%,有效氮124.85mg/kg,有效磷8.07mg/kg,有效钾285.2 mg/kg,pH为5.1~6.9。

    三.地域范围

    东宁县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南部,长白山系老爷岭支脉,太平岭东坡,为老爷岭和完达山两山余脉的结合部,海拔500~800米,是黑龙江省最南部的边陲县份。东与俄罗斯接壤,国境线长179公里,其中陆界80公里,水界99公里。南与吉林省珲春市相接,西南与吉林省汪清县为邻,西、北与穆棱市相连,绥芬河市夹在东北中部。西起黄泥河乡青山林场南端,东至三岔口朝鲜族镇新立村东,宽75.5公里,南起大肚川镇三岔河林场南端,北至绥阳镇元神山以北,长156公里。东宁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包括东宁、三岔口、大肚川、老黑山、道河、绥阳6个镇51个行政村。保护范围位于东经130°19"30"-130°18"6",北纬43°25"15"-44°48"24"之间,地域保护范围面积66673公顷,生产面积3640公顷,产量2.8万吨。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东宁大米,由于原料基地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优良,推广的品种优异,产品外观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皆优。

    1、外在感官特征: 东宁大米米粒细长、整齐均匀,外观晶莹剔透,清澈油亮、有清香味。焖饭时米粒伸展均匀,香气四溢,入口滑爽,质地松软,口感软硬适中,饭凉不回生,煮粥时,汤汁如乳,口感清香,口味纯正。

    2、内在品质指标:东宁大米粗蛋白含量大于7%,支链淀粉含量大于75%,食味品质大于80分。

    3、安全要求: 东宁大米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水稻产地环境条件》(NY/T391-2000)标准,加工精度符合GB1354-2009规定的等级标准,卫生指标达到GB2715-81和GB2761-81规定的指标,产品符合NY/T419-2000《绿色食 品大米》的规定。

    4、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要求,还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大米的销售包装应符合GB/T17109有关规定,所有包装材料,均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所有包装应牢固,不撤漏物料。

    4.1储存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无虫害。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公分以上,离墙20公分以上。香味浓厚,品质极佳。

    4.2内在品质指标:穆棱肉牛饲喂的饲草以紫花苜蓿为主。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特点,每100克牛肉中含蛋白质大于22克,粗脂肪小于3克,PH值小于在6-7之间,蛋白质含量比其它地区肉牛高1%以上。 4.3质量安全要求: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无公害牛肉品质生产技术规范及NY 5044—2008无公害食品 牛肉标准执行。

    4.3.1牛肉加工 4.3.1.1活牛必须来自穆棱市所辖区域内的非疫区,并持有产地兽医证明,经驻厂兽医临床检验健康无病。

    4.3.1.2屠宰前断食12—24h,充分饮水至宰前3h。用温水将牛体表面的污物冲洗干净。

    4.3.1.3屠宰加工,包括吊挂、电击、放血、去皮、开胸、去百脏、去红脏、胴体劈半。 4.3.1.4预冷排酸,将牛之二分体推到排酸库预定轨道上,要求肉尸之间距离10厘米左右,排酸间温度在0-4℃之间,排酸时间72小时以上,相对湿度85—98%,空气流速不高于0.85m/秒。品质检验按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4.3.2速冻:加工完的成品要求速冻,库温-30℃以下,速冻时间48小时,肉的中心温度需达到-15℃。

    4.4包装:按各种产品的不同要求进行真空包装或塑纸包裹,大 包装、小包装要求计量准确,包装整齐,包装箱完整、牢固,箱外用 塑料带捆扎牢固。图示标志按照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执行。

    4.5贮藏:要求库温-18℃±1℃,相对湿度大于 90%。

    4.6运输:运输车辆为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装运前必须对其进行清洗、消毒。按照GB/T 24617-2009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标准执行。

    五.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建立绿色食品大米种植基地,选择生态环境优良、外界隔离条件好,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灌分开,渠系配套,土壤有机质含量高,基地内无工业污染源,历年病虫害发生少,地块集中连片、便于实施规模化机械种植,基地生态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2、品种范围:主栽品种为稻花香2号、松粳9号等细长粒型优质高产品种。上述品种均为经审定通过并适宜本地栽培的一年生禾本科单子叶细长粒型粳稻谷。

    3、生产过程管理。 即农业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东宁大米生产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使用,有机肥料与无机氮的比列为1:1,禁止使用硝态氮肥,生产过程严格按照东宁县《A级绿色食品水稻生产技术操作规程》(DB23/T 068—2007)生产。

    4、产后处理。 当90%稻株达到完熟时收获,收获时要在晴天上午9时以后收获,采用人工或机械收割,割后应捆成小捆进行自然晾晒,并经常翻动,当水分下降到15%时,进行脱粒。要求不同品种单独收割,单独运输,单独脱粒,单独贮藏、单独加工、单独包装。脱粒后,及时清选,清除杂质和瘪稻,达到粒度均一,破碎率不大于0.5%,清洁率大于97%。杂质率小于1%,虫蚀率小于1%,清选后,籽粒晾晒数日,以降低水分。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1.1 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地域范围。

    1.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2.1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主页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和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3.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3.2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3.3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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