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介绍
刚察藏羊是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的特产。刚察藏羊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藏羊又称藏系羊,是我国三大原始绵羊品种之一。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青海是主要产区。刚察县位于青海湖北岸,隶属海北藏族自治州,属典型的高原大陆性气候,平均海拔3300.5米,全县总面积8138.07平方公里,草场面积7239.5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74万亩。经营各类牲畜102万头(只匹),母畜比例达到56.76%,2007农牧业总产值21386.9万元,农牧业人均收入3709.11元。是青海省环湖重点牧业县之一。2013年,刚察县特色农畜产品营销会申报的“刚察藏羊”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刚察藏羊划定的产地地域保护范围:刚察县哈尔盖、沙柳河、伊克乌兰、泉吉、吉尔孟等5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99°20′44″~100°37′27″,北纬36°58′06″~38°04′04″。刚察藏羊属“高原型”藏羊,是我国古老原始品种之一,能适应恶劣的气候和变化无常的高寒环境,保持纯天然自然放牧,白天放牧,夜晚归圈。刚察藏羊胴体肉色鲜红,有光泽,肌纤维致密,富有韧性弹性好,脂肪呈白色;煮沸后无膻味,味道鲜美纯正、口感好,肥瘦相间、香味浓郁。其肉质富含18种氨基酸,铁、锌、硒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和丰富的维生素,高蛋白、低脂肪,氨基酸种类齐全,在羊肉中独具特色。刚察县本为羌人居地,按《说文?羊部》解释:“‘羌’、西戌牧羊人也。从人,从羊;羊亦声。”祁连人民传承传统的方式,在羊宰杀后将大块羊肉下入大铁锅,用猛火炖煮,开锅后即食,俗称“开锅肉”,入口鲜嫩、口感纯正。羊血灌入洗净的羊小肠中,煮熟后称为“血肠”,是牧民招待客人的必备之品。藏族群众经常用羊肉待客,以羊脊骨下部带尾巴的一块肉为贵,要敬给最尊敬的客人。炖煮时还要在尾巴末处留一绺白毛,表示吉祥。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1、土壤地貌情况:刚察自然资源丰富,草场辽阔,总面积1365.5万亩,水草丰美,素号“乐土”,是青海省环湖重点牧区之一。全县有可利用草场面积1086.3万亩,占土地总面积88.96%。县境内天然草场分布与地貌气候等环境条件紧密相关,以高寒草甸、山地草甸、山地草原等分为6类,灌丛、沼泽。荒漠草场分布少。刚察县地形和地貌复杂,受气温、降水的垂直变化及纬度的双重影响,土壤类型较多,垂直地带性分布明显。在土地总面积中,共分9个土类,21个亚类,39个土类。土壤以高山草甸土、山地草甸土、黑钙土、栗钙土等分为9类,有机质、氮、钾含量高。
2、 水文情况:刚察县境内有我国第一大咸水湖——青海湖,湖面面积4473平方公里,湖水容量850亿立方米。以桑斯扎山与赞宝化秀山脊为内外流域分水线,北部为黄河流域湟水水系外流区,有大通河、江仓河、克克赛河等河流;南部为青海湖环湖内陆水系内流区,有哈尔盖河、沙柳河、乌哈阿兰河、吉尔孟河、布哈河等河流。年径流量19.81亿立方米,水能资源蕴藏量28.7 万千瓦,可兴建水力发电站。
3、气候情况:刚察县属典型的高原大陆性气候,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年降水量370.5毫米,年蒸发量1500.6—1847.8毫米。冬季寒冷,夏秋温凉,1月平均气温-17.5 ℃,7月平均气温11 ℃,年平均气温-0.6 ℃。县境北部为大通山地段,中部为丘陵,南部为平原地带。平均海拔3300.5米,绝大部分地区海拔在3500米以上,海拔最高点4775米,位于县境西部的桑斯扎山峰;最低点3195米,位于县境南部的青海湖湖滨地带。
三.地域范围
刚察藏羊产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境内,刚察县地跨东经99°20′44"-100°37′27",北纬36°58′06"-38°04′04",全县位于州境西部,青海湖北岸。县府驻沙柳河镇,人口2.9万。以藏族为主,占总人口的72.4%,还有汉、蒙古、回、东乡等民族。面积1.2万平方公里,辖2镇3乡。东隔哈尔盖河与海晏县为邻,西与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天骏县毗邻,南隔布哈河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相望,北隔大通河与祁连县接壤。县境北部高山连绵,南部低缓,地域宽广;北部为大通山地段,中部为丘陵,南部为平原地带。平均海拔3300.5米,绝大部分地区海拔在3500米以上,海拔最高点4775米,位于县境西部的桑斯扎山峰;最低点3195米,位于县境南部的青海湖湖滨地带。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独特感官特征宰杀后从胴体上看,肌肉光泽润滑,红色均匀,胴体表面被覆一层薄薄的白色脂肪且分布均匀,肌纤维清晰,有坚韧性,弹性好,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外表湿润不粘手,切面湿润,无膻腥味,具有鲜羊肉特有气味。刚察藏羊羔羊肉肌纤维细鲜嫩多汁、易消化,而且脂肪含量适中。刚察藏羊肉煮沸后的肉汤清澈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藏羊肉特有的香味,味香四溢,有“屋内煮肉屋外香”之名。
2、内在品质指标:刚察藏羊肉脂肪含量低,富含蛋白质和氨基酸以及对人体有保健功效的钙、磷、铁、镁等矿物质元素。蛋白质含量达22.0%、脂肪含量2.5%,水分含量达68.8%。每千克羊肉中钙含量53毫克、磷含量达1700毫克;且含有18种氨基酸(其中有10种是人体必须氨基酸);检测结果说明:刚察藏羊肉肉质细嫩多汁,颜色鲜艳,肉中肌红蛋白含量高,脂肪含量较低,富含各种氨基酸(氨基酸总量达20.5%),属于较好的肉质等级,熟肉率、系水力的指标均较为理想,肉的pH值小于7呈酸性,尤其是富含组氨酸、精氨酸、苯丙氨酸3种提高鲜味的必需氨基酸和谷氨酸(非必需氨基酸),故刚察藏羊肉膻味小、口感好、其味道与小尾寒羊肉有着较明显区别,具有理想的外观要求及优良的贮存稳定性,是生产优质羊肉的理想原料。
3、安全要求:产地环境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畜禽饮用水达到并保持《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7)的要求,饲料及其使用达到《畜禽饲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 5032),兽药及其使用达到《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滩羊疫病防治符合《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339),产品质量达到《青海省藏羊肉质量标准》(DB63/T515),《鲜、冻胴体羊肉》(GB 9961)和《无公害 羊肉》(NY5147)的要求,刚察藏羊饲养管理达到《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DB63/T547.1)和《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 5151)的要求。
五.特定生产方式
刚察藏羊生产的总原则是按标准进行,实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监督、产业化模式和社会化服务。
1、产地选择 刚察藏羊饲养严格遵循在青海草原上,以天然放牧为主,保证纯天然。草原上无工矿企业,环境无污染,境内饮用水、大气土壤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B/T391)的要求。
2、品种范围:刚察藏羊为高原、耐寒、耐苦、抗病、合群、性野,善远牧,屯肥迅速品种。刚察藏羊的选择必须符合《青海藏羊繁育技术规范》(DB63/T547.2)和《青海藏羊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DB63/T547.3)的要求。
3、生产过程管理:刚察藏羊是我国独特的粗毛绵羊品种,是国家保护品种,刚察藏羊肉脂肪分布均匀,肉细嫩,腥膻味小,是绵羊羊肉的代表,已享誉全国。饲养过程要严格执行《青海藏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DB63/T547.1)。保持纯天然的牧式方,自然放牧,确保原材料的纯正。饮水方面,夏、春、秋季应用河水,冬季采用天然雪为主。每年都适时进行羊三联苗、口蹄疫等防疫注射,实行早春驱和夏秋药浴;加强防治羔病,提高接羔保育率。疫病防治严格遵守《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148)和《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149)的要求。
4、投入品的使用
4.1兽药:防治疫病所用的防疫药物应符合NY/T47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应经淘汰兽药、明确规定的违禁兽药等。
4.2消毒药刚察藏羊及厂舍消毒要使用对人、羊无害的消毒药物,符合绿色食品相关要求。
5、产品收获、屠宰、捕捞及产后处理的规定按照不同的育肥阶段进行屠宰,屠宰后的刚察藏羊肉产品分为羔羊肉、羯羊肉。羊肉制品符合《青海省藏羊肉质量标准》(DB63/T515-2005)和《无公害食品 羊肉》(NY5147)要求。第一,做到适龄屠宰,6月以上龄羔羊(18.04kg以上),成年羯羊(39.04kg以上),母羊(38.69kg以上)。第二,按伊斯兰教风俗屠宰,屠宰场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规定,屠宰检验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467)规定执行。第三,屠宰放血完全无淤血。第四,剥皮、去头、及内脏(包括肾脏)去牛油、大血管、乳房、生殖器,去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
6、生产记录要求:要做好生产全过程的记录,包括兽药的购销、使用记录,免疫、消毒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记录要完整、真实,保存二年以上。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羊肉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7和GB11680的规定,内包装标志符合GB7718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和GB/T6388的规定。按需求对部位肉进行分割包装,冷冻羊肉,在24小时内使肉深层中心温度达到0℃-4℃,冷冻羊肉其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在15℃以下,鲜肉冷藏库保持清洁卫生,温度0℃-4℃;冷冻贮存库的冻肉在垫板上分类堆放,标识清晰,并与墙面、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温度-18℃以下。鲜肉不敞运,装运鲜肉、冻肉时不脚踩、触地,运输容器和车辆使用前后彻底清晰、消毒。刚察藏羊地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饲养场,在藏羊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已获等级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刚察县特色农畜产品营销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示相结合的标示标注方法。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1 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等级确定的地域范围:
1.2 取得登记农产品先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1.3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义务责任。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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