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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连环杀人案

时间:2024/11/17 1:34:47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白银市连环杀人案,是指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甘肃省白银市有11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凶手专挑年轻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2016年8月26日,办案刑警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抓获,经审讯后,杀人凶手高承勇对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成功告破。

    详细介绍

    案件经过

    1988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街家中(简称“88·5·26”案件)。*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经犯罪嫌疑人高承勇供述,该案件是因盗窃未遂,被受害者撞破才杀人。

    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白银供电局19岁女临时工石某在其单身宿舍遇害(简称“94·7·27”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居民发现白银区胜利街29岁的女青年杨某在家中遇害(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时间为1月13日。案犯在作案时有人看到过案犯,或是案犯被什么惊到了。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24厘米皮肉缺失”。

    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的27岁女青年邓某在家中遇害(简称“98·1·19”案件)。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30×24厘米皮肉缺失”。

    199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在家中遇害(简称“98·7·30”案件)。受害人“下身赤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

    1998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白银区东山路的家中被杀害(简称“98·11·30”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

    2000年11月20日上午11时许,白银棉纺厂28岁的女工罗某在家中被人杀害(简称“00·11·20”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2001年5月22日上午9时许,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白银区水川路的家中被害(简称“01·5·22”案件)。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奸”。

    2002年2月9日中午1时许,25岁的女子朱某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客房中被害(简称“02·2·09”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强奸”。

    案件处置

    成立专案组

    1988年至2002年,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先后发生多起强奸残害女性的系列杀人案件,首案距今已有31年之久。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也发生过类似案件。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不仅强奸、杀害女性,还用刀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人体组织等,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当地造成严重恐慌。

    2001年8月,此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2004年8月5日,公安部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会诊,将白银、包头两地案件并案,确定为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尽管各级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此案,但案件迟迟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取得突破

    2016年3月,公安部刑侦局组织开展疑难命案积案攻坚行动以来,对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展开新一轮的侦破工作。公安部工作组先后4次带领刑侦专家赴白银市、包头市研讨案件,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特征,对其活动地域进行科学判定,确定了利用新科技手段对原有生物物证再利用的主攻方向。专案组按照公安部工作组的工作要求加强科技攻关力度,很快取得了重大突破。

    *方通过染色体Y-DNA检验,发现城河村高氏家族有作案嫌疑,挨个录入指纹。提取高承勇指纹和DNA时,他表现惊慌。*方现场将指纹和DNA发回比对后,很快发现他的指纹和命案现场指纹高度吻合,实施抓捕。

    案件告破

    2016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落网,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成功告破。高承勇现年52岁,经审讯,该人初步供述了在白银、包头两地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27日,高承勇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承勇以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罪批准逮捕,高承勇被白银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1月24日,高承勇被移送起诉。

    提起公诉

    2017年4月24日,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甘白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高承勇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一案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于2017年5月2日决定受理。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该院为其指派援助律师,并依法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同时,该院还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害人近亲属均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2017年7月17日上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白银连环杀人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于7月18日上午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开庭

    由于高承勇连环杀人案,涉及隐私多,案情复杂等原因,经合议庭确定,该案将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因本案跨度时间长,案情重大复杂,需反复核查相关证据,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中白银区10起、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1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承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进行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高承勇逐一作了法庭讯问,并出示宣读了物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高承勇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作了当庭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了控诉意见和民事赔偿主张;被告人高承勇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共持续了两天时间。2017年7月19日上午11时15分庭审结束,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将择日定期公开开庭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3月30日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楼大审判庭对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做出宣判。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到庭履行职务,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宣判活动。审判长当庭宣读了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高承勇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无视国法、仇视社会、漠视生命、滥杀无辜,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或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手段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被告人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综上,对被告人高承勇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应予严惩。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承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承勇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请求予以支持,对不符合赔偿范围、数额的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高承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一)项、第三百零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高承勇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执行死刑

    2019年1月3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连续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该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并对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审查、研究。2018年3月30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于近日裁定核准高承勇死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高承勇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月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高承勇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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