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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时间:2024/11/17 20:56:26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教师,以教育为生的职业,这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老师因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根据学校设施条件和个人职称专业,安排学生入座、发放学习资料、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引导辅导帮助学生学习、组织听课练习,组织考试、传授科学文化基本知识,开展主持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观察学习、记忆认知、动手沟通、操作等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特长,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详细介绍

    教师,以教育为生的职业。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根据学校设施条件和个人职称专业,安排学生入座、发放学习资料、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引导辅导帮助学生学习、组织听课练习,组织考试、传授科学文化基本知识,开展主持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观察学习、记忆认知、动手沟通、操作等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特长,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经验技术。他受社会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具有建设性的教育,执行各项教育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各类高素质或实用人才。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学生来说,又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因此人们把“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崇高称号给予人民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起主导作用的,他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兴衰。

    2019年12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释义

    历史释义

    教授文化、歌曲、戏曲、武术等技艺的人。

    元代张国宾《罗李郎》第三折:“人都道你是教师,人都道你是浪子。上长街百十样风流事,到家中一千场五代史。”

    《金瓶梅词话》第九十回:“月娘众人躧着高阜,把眼观看,看见人山人海围着,都看教师走马耍解的。”

    清代王夫之《姜斋诗话》卷二:“诗文立门庭使人学已,人一学即似者,自诩为‘大家’,为‘才子’,亦艺苑教师而已。”

    英文简明释义

    teacher;mentor;schoolteacher;instructor;master;

    英文详细释义

    1.teacher;mentor;schoolteacher:

    private teacher;tutor;家庭教师

    part-time teacher;兼职教师

    science teacher;理科教师

    student [practice] teacher;实习教师

    critic teacher;实习指导教师

    physical-training teacher;体育教师

    secondary [primary] school teacher;中学[小学]教师

    full-time teacher专职教师

    Teaching Chinese as secondlanguage涉外汉语教师

    师德师风

    2019年12月16日,教育部举办新闻发布会,教师工作司负责人指出,要注重日常管理,将师德师风要求融入教师管理各环节。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在教师的招聘引进、考核评价、日常监督与违规惩处等方面,严格师德师风要求,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师德考核注重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终身禁止从教。

    称谓

    尊称

    教师的称谓很多,其中尊称有以下两种:

    (1)老师

    原是宋元时代对地方小学教师的称谓。后专指学生对教师的尊称。

    明清以来,一般称教师为“先生”。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辛亥革命元老、中国现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渊、丘逢甲等人将西学(美式教育)引入中国,创办新式学校后,便开始在“学生操行规范”里面明确将“教师”称谓定义为“老师”。但绝大部分学生约定俗成将“先生”改称为“老师”,则是从国民政府时代开始,并一直沿用至今。

    (2)先生

    1.老师。2.对知识分子和有一定身份的成年男子的尊称。3.称别人的丈夫或对人称自己的丈夫(特定用途:前面都带人称代词或定语;比如你先生、我先生)。4.旧时称说书、相面、算卦、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如:风水先生。5.后来意义有所外延,但凡德高望重的人,都可以被尊称为“先生”,有表示尊敬的意思,不一定完全指男士。如宋庆龄、杨绛、冰心、丁玲等均可称为先生。6.对所有男性都可以称为先生,如:王先生 、李先生。8.老婆对老公的称呼,如:你是找我家先生吗?他不在家。

    其他称谓

    先生——最历史悠久的尊称;

    教员——港台等地区最流行的称呼;

    园丁——最质朴无华的褒称;

    蜡烛——最温馨动人的称谓;

    慈母——最真情感人的爱称;

    春蚕——最纯挚的称谓;

    教练——是指导、训练和督导他人,试图完成某种使命或任务的人;

    人类灵魂工程师——最富哲理的称谓。

    教师角色性质

    教师的角色不只是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课本知识,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及教育目标、要求,在特定的环境中采用特定的教学方法,通过特定的途径来促进学生成长,教师这种角色是一种性质复杂的职业角色。一个人成长为这种角色需要经过复杂的、长期的学习过程。

    教师角色的性质就在于帮助学生成长;或者说,教师是促进学生成长的人。

    角色地位

    教师角色是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实现的。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通过与其他角色——主要与学生——互动,建立起一定的关系,发挥着自己的角色功能。这里就有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地位问题。教育活动主要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因此教师的角色地位主要通过师生关系来确定。

    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关系,是孰为主体孰为客体的关系。

    对此,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教师为主体,学生为客体。这种观点是说,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处在绝对的支配地位,学生处在绝对的受支配地位。这种观点是“教师中心论”。

    第二,学生为主体,教师完全受制于学生的要求。这种观点是说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处在绝对的被支配的位置。这种观点是“学生中心论”。

    第三,教师与学生互为主客体。

    教育活动中,教师作为一定社会的教育目的,承担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务,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教育资源,对学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教师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动中,学生虽然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客体,但是学生作为有一定认知与实践能力的人,也是作为主体在活动着。针对教师作为主体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学生也在这种活动中主动地认识着、实践着。学生也把教师及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运用的一切教育资源作为认识与实践的对象。

    鉴于教师与学生互为主客体的关系,在现代教育思想中,人们一般认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而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发挥着主体的作用。

    角色任务

    如果认为教师只是一个只是传递者的角色,那么教师的职业角色任务就是将知识传递给学生。

    如果认为教师是一个将学生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看待,全面地促进学生成长的角色,教师的任务就是引导、帮助和促进学生的成长。

    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爱岗敬业

    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关爱学生

    是“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

    是“教师的天职”。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

    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

    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权利和义务

    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相关法律法规

    (1)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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