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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时间:2024/11/19 3:50:18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支票也是印度的著名发明,从事金融行业的人都会知道支票的重要性,大家知道世界上最早的纸币是中国北宋时期发明的交子。而世界上最早的支票被认为出现于统治着印度大部分地区的孔雀帝国。在很早以前,印度人就学会了商业来往,能够熟练的应用商业票据,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当时是一种名为adesha的商业票据,它被用于商业交易当中。

    详细介绍

    事项规定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分类

    记名支票

    (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

    (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划线支票

    (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现金支票

    (cash Cheque)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银行支票

    (Banker’s Cheque)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ler’s 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发行旅行支票。

    申办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使用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注意事项

    是否可用来付款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填写样式和格式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同城内);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包括余杭和萧山)。

    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 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帐号小写。

    4、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支票填写样式和格式。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1)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用途: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 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8、进账:

    1、填进账单,一式三联。

    2、转账支票送交银行有两种方式:

    (1)交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需要盖章背书,支票的背书栏填上收款方开户行,下栏写委托收款。并在背书框内盖上银行预留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2)若担心对方签发的是空头支票,也可以去付款方的开户银行存支票,此时支票不需要背书。

    3、现金支票直接送交签发人的开户银行,且收款人必须要背书,如果是单位在支票的背面盖上收款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如果是个人,就填上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签名。

    9、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收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但不能超过三个印章。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7)在支票左上角划两道斜线可以防止支票丢失后被人取现,即只能通过银行转帐。

    现金支票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十五)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出纳取款。同时从出票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现金

    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附件十六)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普通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支取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对普通支票办理转帐的,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与本票汇票的区别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不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如果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常用语

    支票薄 cheque book

    支票陈票人 cheque drawer

    持票人 cheque holder

    不记名支票 cheque to bearer/bearer cheque

    记名支票/认人支票 cheque to order

    到期支票 antedated cheque

    未到期支票 postdated cheque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

    未获兑现支票,退票 returned cheque

    横线支票 crossed cheque

    普通横线 general crossing

    特别横线 special crossing

    空白支票 blank cheque

    失效支票,过期支票 stale cheque

    普通支票 open cheque

    打10%折扣的10000元支票,(即9000元) a cheque for $10,000, less 10% discount

    加10%费用的10000元支票,(即11000元) a cheque for $10,000, plus 10% charges

    支票换现金/兑现 to cash a cheque

    清理票款 to clear a cheque

    保证兑现 to certify a cheque

    填写支票数额 to fill up a cheque

    支票上划线 to cross a cheque

    开发支票 to make out a cheque

    签发支票,开立支票 to draw a cheque/to issue a cheque

    透支支票 to overdraw a cheque

    背书支票 to endorse a cheque

    请付票款/清付票款 to pay a cheque/to honour a cheque

    支票退票 to dishonour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refuse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stop payment of a cheque

    提示要求付款 to present for payment

    见票即付持票人 payable to bearer

    支付指定人 payable to order

    已过期/无效 out of date/stale

    请给出票人 R/D/refer to drawer

    存款不足 N/S/N.S.F./not sufficient funds/I/F/insufficient funds

    文字与数字不一致 words and figures differ

    支票交换时间已过 account closed

    更改处应加盖印章 alterations require initials

    交换时间已过 effects not cleared

    停止付款 payment stopped

    支票毁损 cheque mutilated

    法律表述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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