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经历
道格拉斯·诺斯1920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萨州坎布里奇市;
1942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学位;
1952年获得博士学位;
1946年开始在伯克利任教;1950年成为华盛顿大学的教授;
1961年担任华盛顿大学研究所的所长;
1960—1966年任《经济史杂志》副主编;
1972年担任美国经济史学协会会长;
1966—1986年任国民经济研究局董事会董事;
1968年、1971年、1978年经济研究所理事会理事;
1972—1973年任东方经济协会会长;
1973年巴黎高级研究实验学院历史研究中心客座副主任;
1975—1976年西方经济协会会长;
1979年任教于赖斯大学;
1981年到1982年任教于剑桥大学;
1982年到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现任该大学经济系卢斯讲座教授;
1987—1988年任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2015年11月23日于密歇根州本西县本佐尼亚村家中逝世。
主要作品
主要著作
《1790—1860年的美国经济增长》
《美国过去的增长与福利:新经济史》
《制度变化与美国的经济增长》(与戴维斯合著)
《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与托马斯合著)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主要论文
《经济史》
《1600—1850年海洋运输生产率的变化的原由》
《西方世界成长的经济理论》
《第一次经济革命》
《结构与绩效:经济史的任务》。
贡献影响
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第一大理论支柱。诺斯认为有效率的产权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曾提到“增长比停滞或萧条更为罕见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中并不常见”。很显然,经济能否增长往往受到有无效率的产权的影响。有效率的产权之所以对经济增长起着促进的作用,因为一方面产权的基本功能与资源配置的效率相关,另一方面有效率的产权使经济系统具有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激励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降低或减少费用;人们的预期收益得到保证;从整个社会来说,个人的投资收益充分接近于社会收益(在产权行使成本为0时,充分界定的产权使得个人的投资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所以诺斯认为产权的界定、调整、变革、保护是必要的。
国家理论
国家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第二大理论支柱。诺斯对国家的看法集中体现在这一悖论中:“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对这一悖论的论证,诺斯是从国家与产权的关系上展开的。如果国家能够界定一套产权,提供一个经济地使用资源的框架,它就能促进全社会福利增加,推动经济增长,这就是国家契约论;如果国家界定一套产权,仅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就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会造成人为的经济衰退,这就是国家掠夺论。那么,对国家存在的解释到底是契约论还是掠夺论呢?诺斯认为“尽管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的利益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所以他把不全面的两种理论统一起来,用“暴力潜能”论解释国家的存在。 为什么国家对经济发展起着双重作用呢?诺斯认为国家作为“经济人”提供服务有两个基本的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制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事实上,这两个目的是不一致的。第一个目的实质上指国家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收入最大化,但国家为使自己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并不关心交易费用的降低和有效率的制度的创新,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增长。第二个目的是界定一套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且完全有效率的产权以推动经济增长。基于上述两个目的的不一致性,诺斯进一步认为国家在竞争约束与交易约束下会界定一套有利于统治集团而无效率的产权结构。
另外,诺斯认为国家是一种不可控的、神秘的、超经济的力量,因而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并没有解释国家存在的原因,而强调了国家的暴力。他以为“理解国家的关键在于为实行对资源的控制而尽可能地利用暴力”。
意识形态理论
意识形态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的第三大理论支柱。诺斯认为只有意识形态理论才能说明如何克服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搭便车”现象,才能进一步解释制度的变迁。在诺斯的制度变迁论中,国家理论说明产权是由国家界定的,而产权理论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绩效取决于产权的有效性。但是上述两大理论并没有成功解释如何克服“搭便车”的问题,也许产权的无效率性及其不完全性,可以部分地解释“搭便车”等经济行为的存在,但是产权的充分界定及行使,经济行为的监督与考核是要花费成本的。在成本小于收益的情况下,有效率且完全的产权也许勉强克服了这种经济行为,然而在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单靠有效率且完全的产权无济于事。总之,上述两大理论无法彻底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无法完全阐明制度变迁。因此,制度变迁的研究需要一种意识形态理论。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方式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使人的经济行为受一定的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等的协调而更加公正、合理并且符合公正的评价。当然这种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一旦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合时,人们会改变其意识观念,这时意识形态就会成为一个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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