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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时间:2024/11/17 3:44:44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领导的国家级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地对全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试。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详细介绍

    考试性质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是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简称软件考试)的完善与发展。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国家级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地对全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全国考务管理工作,除台湾地区外,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建立了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设置了27个专业资格,涵盖5个专业领域, 3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高级)。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近十年来,考试规模持续增长,截止目前,累计报考人数约有五百万人。该考试由于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了社会各界及用人单位的广泛认同,并为推动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特别是在软件和服务产业的发展,以及提高各类信息技术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规定,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每年举行两次。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实施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因此,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既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是职称资格考试。同时,该考试还具有水平考试性质,报考任何级别不需要学历、资历条件,只要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就可以报考相应的级别。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部分专业岗位的考试标准与日本、韩国相关考试标准实现了互认,中国信息技术人员在这些国家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用印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级别

    计算机资格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共 5 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人社部和工信部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计算机资格考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试的级别不尽相同,所以,大多数类别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生可以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上的“考试安排”栏目中查询每次的考试计划。

    初级资格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对应

    专业类别    资格名称

    计算机软件 程序员

    计算机网络 网络管理员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

    信息服务    网页制作员、信息处理技术员

    形式:除信息处理技术员采取笔试与上机操作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外,其它各种考试都采用笔试形式。

    科目: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 2 个科目。

    时间:分 2 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 2.5 小时。

    合格标准:基本上稳定在各个科目都要求在 45 分以上(含 45 分)。

    获证条件:在一次考试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只有单科合格不予颁发证书。

    资格效力: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中级资格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对应

    计算机软件 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过程能力评估师

    计算机网络 网络工程师

    信息系统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监理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2016年新增)

    信息服务    计算机硬件工程师、信息技术支持工程师

    形式:笔试。

    科目: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 2 个科目。

    时间:分 2 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 2.5 小时。

    合格标准:基本上稳定在各个科目都要求在 45 分及以上。

    获证条件:在一次考试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只有单科合格不予颁发证书。

    资格效力: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高级资格考试专业类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网络 、信息系统 、信息服务

    资格名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分析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

    形式:笔试。

    科目: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 3 个科目。

    时间:分 2 个半天进行。综合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 1.5 小时,论文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

    合格标准:基本上稳定在各个科目都要求在 45 分及以上。

    获证条件:在一次考试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只有单科或双科合格不予颁发证书。

    资格效力: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考试报名

    报名条件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因此,计算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不设学历与资历条件、年龄以及专业等限制,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选择合适的级别合适的资格进行报考。

    报名方式

    考生报名方式主要分为:网上报名与考生本人到指定地点报名两种。

    现场报名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暂行规定》(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

    考生通过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上的网上报名专栏或各省的人事考试网填报注册信息,进入报名系统后,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正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提交至考试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在网上缴费或在指定地点缴费,完成报名。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报名表与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上半年报名一般安排在 3 月初至 4 月初,下半年一般安排在 8 月初至 9 月初,报名时间约一个月。一些地方例如内蒙古自治区上半年的报名时间提前到 1 月中旬。

    其余事项

    1、报名与考试可依据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的证件、护照、户口本等。

    2、考生报名需缴纳考试费,费用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3、每次考试个人只允许报考一种资格。

    4、各地的具体报名办法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当地考试机构决定。

    考试规则

    笔试规则

    本条目由《考场规则》和《填涂答题卡(纸)须知》整理、汇编而成。

    (一)、考前 40 分钟,考生应到达本专业资格考试科目所指定的考点,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外籍人员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原件进入考点。

    二)、考生在每场考试前 20 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进入本科目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并将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对。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考场工作人员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三)、考生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开考后 60 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不能交卷出场。

    四)、考生只准携带黑色、蓝黑签字笔或钢笔、2B 铅笔、削笔刀、橡皮、圆珠笔、直尺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计算器、报刊、电子设备及通信工具等考试中禁止使用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五)、考试上午科目(综合知识或基础知识)考生使用答题卡作答,下午科目(案例分析、应用技术或论文)使用答题纸作答,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六)、考生拿到答题卡(纸)后,要认真检查答题卡有无折皱、有无污渍,发现答题卡(纸)有问题须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

    七)、考生应在答题卡(纸)上的“考生条形码粘贴区”粘贴本人条形码,并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如发现条形码信息与本人信息不一致,应首先确保本人填写的信息正确无误,并要求监考人员在“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需要更正的信息。

    八)、考生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答题卡(纸)上的“注意事项”。

    九)、规定在答题卡上答题的部分,一律按要求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对应的信息点,不用 2B 铅笔填涂或在试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规定在答题纸上答题的考试科目,考生必须使用黑色、蓝黑签字笔或钢笔在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超出区域的解答不予评分,答题字迹要清楚和工整。下午考试科目如有选做题,必须准确填涂选题框。严禁将草稿纸从试题本上撕下或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确保答题卡(纸)版面整洁、平整,严禁乱涂乱画或折叠。填涂部分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的部分可以直接修改,但不要影响填涂部分。不能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否则不予评分。

    十一)、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损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

    十二)、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违规违纪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和条形码等相关考试信息带出考场。

    十四)、考生应妥善保存准考证,准考证是考生查询考试成绩和领取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准考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也不得用于记录考试试题或答案。

    机试规则

    一)、考前 40 分钟,考生应到达本科目考试所指定的考点,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下同)原件进入考点。

    二)、考生在每场考试前 20 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必须对号入座,并将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60 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不能出场。

    四)、考生入座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计算器、报刊、电子设备及通信工具等,不得携带任何存储设备(包括移动硬盘、光盘、优盘、MP3、掌上电脑等)。书包、雨伞、大衣等物一律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 10 分钟,根据监考人员的提示,考生双击考生机桌面上的“计算机软件考试系统”图标,启动考试系统客户端,按照《上机考试注意事项》的要求,录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等信息,进入考试系统。考试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六)、考生对试题不理解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计算机系统故障,可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处理。

    七)、考生按照计算机软件考试系统的要求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除完成题目要求的内容外,不得在答卷内填写其它任何与考生身份有关的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提前交卷的考生须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执行交卷操作,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九)、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违规违纪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在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同时,对应试人员的违纪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的依据。

    十)、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交卷的考生,考试系统将不能正确记录信息,后果由考生承担。

    十二)、除本考场考生、主考、监考、巡考外,其他人员不准进入考场。

    十三)、请妥善保存准考证,考生凭此证上网查询考试成绩和领取资格证书。准考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也不得用于记录考试试题或答案。

    十四)、请提前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点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在考试当天请预留足够的时间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所在考点,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影响正常考试。

    机试操作

    1 、启动考试系统后,考生直接单击“连接考试管理服务器”(也可能需要根据考场提示,输入考试管理服务器的 IP 地址,然后单击“连接考试管理服务器”)进入考试系统。

    2 、根据屏幕提示,输入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和有效证件号(其中考生准考证号和姓名必须输入),确认信息无误后,单击“确定无误,开始抽卷”。如果输入了错误的准考证号,请点击“重新输入准考证号”,重新输入。

    注意:考生信息是考生考试答卷的唯一身份标识,一旦确认,此信息考生不能修改。

    3 、答题界面为浏览器模式,可以按任意顺序答题。

    4 、操作题答题操作方法:

    (1)单击“开始答题”按钮,系统即启动与试题相对应的程序环境(例如,如果题目要求用 Word 完成某项任务,系统会自动启动 Word 应用程序环境),同时试卷会缩小成为一个可调整大小的浮动题板,用来显示题目内容。

    (2)考生在该环境下按试题要求操作即可,答题过程中如需要其它应用程序,请自行启动。

    (3)考生答题结果须保存,在当前程序环境中执行保存操作即可,注意务必不能更改保存文件的路径和文件名。在操作过程中请仔细阅读浮动题板中的红色字体。

    (4)如需修改答题内容,请随时回到完整试卷,单击“开始答题”按钮。

    5 、答完所有试题并检查无误以后,单击屏幕上端“交卷”按钮,根据提示检查答题数量,单击“确认”后即完成交卷。

    6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能随意更改考试计算机的系统配置,不能执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否则将导致考试意外,其后果将由考生承担。

    7 、如遇到计算机系统故障,请举手向监考工作人员示意。

    违纪处理

    依据人社部令第 12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有考场违纪行为的,有以下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 (三) 项至第 (八) 项行为之一的,2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 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七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八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传送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九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以上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由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 2 年内或者 3 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考试难度

    计算机资格考试属于专业水平的国家品牌考试,试题注重岗位知识和技能(不是背书),综合性和灵活性强,创意多,但只要考生掌握了相应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就会认为考试并不难。对于死记硬背书本的人来说,可能就比较难。

    由于考试向社会开放,不设学历资历条件,知识和能力各个科目都及格才能合格,因此合格率并不高。各级别总平均合格率大约是 25%,初级资格的合格率约 40%,中级资格的合格率 20-30%,高级资格的合格率约为 20%。社会开放考试的报考者中水平差异很大,不象学校考试那样大家水平比较接近,所以,确实掌握了基本知识又有工作经验的人,没有必要担心难度和合格率的问题。

    计算机资格考试并不是竞赛,只要成绩超过合格标准就能合格,没有预先规定合格人数界限。

    证书相关

    证书获取

    在一次考试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即计算机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颁发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工信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计算机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申请条件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准取得计算机资格证书者,也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证书效力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国际互认

    中韩 IT 考试标准相互认证

    在中国原信息产业部和韩国信息与通信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中国原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于 2006 年 1 月 19 日就中国计算机资格考试与韩国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的考试标准,签署了相互认证的协议。

    中日 IT 考试标准相互认证

    原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中心分别受原信息产业部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委托,于2005 年 3 月 3 日就中国计算机资格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的考试标准,再次签署了互认的协议。中国的程序员、软件设计师和系统分析师考试,早在 2002 年 1 月 31 日实现了中日互认,这次互认增加了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两个级别。

    政策法规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和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第九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

    第四条 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附后)。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

    第五条 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

    第六条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高级资格综合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论文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初级和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第七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各级别、各专业特点,采取纸笔、上机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信息产业部编写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信息产业部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信息产业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登记、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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