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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图书馆

时间:2024/9/20 9:01:18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郧西县图书馆始建于1987年11月。建筑面积1933平方米。现有在职干部职工7人。馆内设服务窗口:图书外借厅、政务报刊阅览厅(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室、天河七夕文献室、电子阅览室+书店等。现图书藏量80000余册(件),年征订期刊110余种,报刊95种。阅览座席120个,可供读者服务的电脑35台。接入70兆光纤,无线网络全覆盖。
  • 中文名: 郧西县图书馆
  • 官网: 点击查看
  • 地址: 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5号
  • 占地面积: 1933㎡
  • 成立时间: 1987年11月
  • 藏品数量: 80000余册
  • 图书馆等级: 国家三级图书馆
详细介绍

基本介绍

郧西县图书馆始建于1987年11月。建筑面积1933平方米。现有在职干部职工7人。

郧西县图书馆始终坚持“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2009年5月率先在全市实施免费开放服务,坚持全年无休,大力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秉持用先进的思想武装人,用优秀的文化引导人,用实用技术辅导人的理念,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增加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展厅展馆

馆内设服务窗口:图书外借厅、政务报刊阅览厅(少儿阅览室)、地方文献室、天河七夕文献室、电子阅览室+书店等。

馆藏实力

现图书藏量80000余册(件),年征订期刊110余种,报刊95种。阅览座席120个,可供读者服务的电脑35台。接入70兆光纤,无线网络全覆盖。

实用信息

入馆须知

1、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图书馆正常秩序和安全。

2、爱惜图书馆资源及设施,如图书、期刊报纸、电脑、借阅机等,如有损坏需按规定赔偿。

3、注意仪表。请勿穿拖鞋、赤膊及带宠物等进入图书馆。

4、保持安静。进入图书馆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

5、六周岁以下儿童必需由家长陪同进入图书馆。

6、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请将自己的物品存放在免费存包柜中,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7、严禁在阅览区域吃零食及携带有色饮料。

8、严禁在馆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斗殴等。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馆;

10、严禁在馆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11、严禁在馆内张贴广告、散发传单、推销商品等活动。

12、维护环境卫生,请勿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读者办证须知

1、申办手续:持本人身份证,填写郧西县图书馆读者申请表,并交纳押金100元,即可办理。

2、读者证类型:借书卡。

3、读者持借阅卡可进入外借厅借阅图书。读者外借图书每次限借一册,借期十五天,可续借一次。

4、挂失、补办及退卡办法:①借阅证如遗失,应立即拨打读者服务电话0719-6227672或到馆办理挂失登记手续或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若因未挂失或转借而发生冒用情况,应后果自负。②退卡时,持卡读者请首先还清所借书刊及交清所欠费用,然后凭借阅卡、本人身份证或其它含有身份证号码的有效证件及押金收据取回相应的押金。如果押金收据丢失,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须在押金领条上签名,并注明押金收据已丢失,然后办理退卡和退押金手续。

读者借阅须知

1、读者凭本馆借书卡借阅图书。

2、本馆借阅卡只限本人使用,一人一卡,不得让他人代借,但图书可由他人代还。

3、读者在借到图书时,核对一下自己的卡号与图书,以免拿错借阅卡和图书。

4、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如期归还,在借书时记住应该归还的日期,按期还书。如到期未阅读完,应携带借书卡到外借厅办理续借手续,或电话续借(0719-6227672)。允许续借一次,可续借15天。

5、读者在还书时一定要把书交到工作人员手中,以免发生丢失。

6、请读者按期还书。逾期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有过期未还图书或逾期使用费未交的,不得再外借其他图书。

7、读者在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及其附件,如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应立即交给工作人员加盖标记,以明责任。

8、读者须遵守本馆借阅规则及相关规定,爱护图书,不得涂改、剪裁、撕毁、遗失图书。凡偷窃、毁损书刊者,一经发现,本馆将按照《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其借阅卡也将被置停,待处理完后再给予恢复使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本馆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读者借阅违规处理办法

一、外借图书,每次借期15天,到期前可通过电话(0719-6227672)续借,续借期从到期日算起,为15天,逾期每册每天收取0.1元滞纳金;外借现刊,每次借期7天,续借期从到期日算起,仍为7天,逾期每册每天收取0.1元滞纳金。

二、所有外借文献均可续借2次。

三、污损文献指涂划、圈批点、折叠、剪裁、描拓、撕画等,污损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者,按原价2-5倍赔偿;污损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按遗失处理。

四、遗失文献将要求交纳遗失文献赔偿金:

(一)遗失普通单册文献图书遗失赔偿金:

1、1980年以前(含198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

2、1981年以后至2000年以前(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10倍赔偿;

3、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5倍赔偿。

(二)遗失整套文献的任一分册,则按整套文献价格赔偿:

1、1980年以前(含198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套书价的10倍赔偿;

2、1981年以后至2000年以前(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套书价的5倍赔偿;

3、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套书价的2倍赔偿。

(三)读者也可自购相同版次的文献归还本馆。

五、严禁窃书。读者借阅图书时,请办理借书手续,不得擅自将图书携出借阅室。否则,将视为窃书行为处理。违者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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