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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图书馆

时间:2024/11/22 13:19:24 15200票数:31投他一票#日剧#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始建于1958年,现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2号,于2018年4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评估定级为一级公共图书馆,现为国家“一级图书馆”、“全民阅读示范基地”,2010年成为IFLA国际图联会员单位。和平区图书馆建立了7个街道级图书馆,并在全市实现“市-区-街”三级联动的通借通还服务体系。本馆每年举办“和平区读书节”、“全国读书漫画大赛”等独具特色的读书活动,定期举办公益讲座、免费培训、展览、学术交流、读者沙龙等。
  • 中文名: 和平区图书馆
  • 官网: 点击查看
  •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2号
  • 占地面积: 6000㎡
  • 成立时间: 1958年
  • 藏品数量: 61万册
  • 开放时间: 09:00~19:00
  • 图书馆等级: 国家一级图书馆
详细介绍

基本介绍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始建于1958年,现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2号,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现有馆藏61万册(件)。现址于2007年12月正式动工兴建,2009年5月1日对外开放服务。现为国家“一级图书馆”、“全民阅读示范基地”,2010年成为IFLA国际图联会员单位。

和平区图书馆以“弘扬中华文化 连接世界智慧”为愿景,“终身学习的场所 传递文化的窗口”为使命,定位为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手、书香城市文化家园、终身学习中心、泛在知识门户、公共交流平台,全民阅读推广阵地等六大功能,秉持“一切为了读者”的办馆宗旨,致力成为促进全民阅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打造“品质和平”,倡导社会和谐包容的公众阅读休闲空间。

和平区图书馆公共文化配套服务设施齐全,馆内无线网络全覆盖,并配置了触摸屏导读系统和阅报系统、自助借还书机、24小时自助图书馆,使读者获取文献信息更为便捷、自由。结合区域特色及服务优势,特别增设了天津作家馆、爱心阅览室、少儿阅览室、经典书房和阅读休闲吧等特色阅览室。在服务理念上,积极顺应由传统服务向数字服务和自助服务转变、由阵地服务向延伸服务转变的时代进程,着力打造为读者提供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各种层次的阅读需求。

实用信息

入馆须知

1、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即可办理读者证,即:一个身份证号只能申请一张读者证(其他有效证件亦同),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保卡、驾驶证、港澳通行证、台胞回乡证、外籍护照)办证的需到天津图书馆办理。

2、进入各阅览室、外借书库须持有效借阅证,并遵守图书馆借阅规则及相关规定。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其读者证借阅功能将被置停,待接受处理并纠正后恢复使用。

3、随身携带的包、饮用水、及其它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存放到电子存包柜中。

4、注意仪表着装,请勿穿汗背心及拖鞋入馆。

5、请勿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请勿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6、请在指定地点就餐、饮水。请勿携带食品、饮料进入阅览区。

7、请保持馆区安静,入室请将移动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

8、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和平区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借阅规则

参考咨询室读者须知

1.本室以闭架方式向读者开放,凡具有明确查询目的或具有明确研究方向的读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本室查阅。

2.馆藏中文过报查询条件:

(1)1949—1979年入藏的,读者需凭局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进行课题登记后方可阅览。查到所需资料可自行拍照,但不能复印。

(2)1980年—1999年入藏的,读者凭本人读者证或本人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课题登记后即可阅览。查到所需资料可自行拍照,但不能复印。

(3)2000年至今入藏的中文过报,读者凭本人读者证或本人其他有效证件即可阅览。查到所需资料可自行拍照,同时也能复印。

3.本室文献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携出室外。

4.读者须爱护馆藏文献资料,读者污损、撕毁文献资料将按本馆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文件标准)

5.本室为读者提供各种网络数据库及电子文献的检索服务,读者如需复制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6.本室提供文献资料的复印服务,读者如有需要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7.本室工作人员可根据读者的需求,提供代查、代阅、课题检索等参考咨询服务,根据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文件的规定,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提供专业课题服务的、根据补偿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8.请遵守开放时间,爱护馆藏资料,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报刊阅览室读者须知

1.本阅览室需凭本馆有效读者证进入,进入前请向工作人员出示并扫描,随身携带的物品请存放到本馆电子存包柜中。

2.本阅览室的报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

3.阅览开架期刊,每次限取2册;阅览开架报纸,每次限取1种。

4.复制书刊资料,须向工作人员提出复制申请,并承诺遵守著作权法,出示借阅证在指定地点办理复制手续,复制后请立即归还。

5.阅览时请爱护报刊,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携出室外。读者污损、撕毁文献资料将按本馆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文件标准)

(1)丢失赔偿标准:3个月内文献按照原件赔偿;3-9个月内的按照半价赔偿;9-18个月按照3折赔偿;18个月以上统一赔偿2元。

(2)损毁标准:(不可完整粘贴回原貌,缺失内容的视为损毁)损毁1页需赔偿1元,5页以上参照丢失标准赔偿。

6.阅览时请保持安静,通讯工具请置于静音状态,注意室内卫生,馆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乱丢纸屑和杂物。

7.需要借阅过期期刊的读者,须凭证办理手续,每证借阅2册。

8.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我馆有权置停或注销其读者证。

9.有情节特别严重的事件发生,将通知公安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外借读者须知

1.读者需持本人有效读者证进入外借书库,在进入书库前,须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到电子存包柜中。

2.每次按书证的种类限借图书2-5册,借期为30天。如无人预约,方可网上续借1次,续借期为30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加30天计算)。

3.借阅图书时,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掉页、刻画、污损等情况,如发现有上述情况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按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文件标准)

4.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图书, 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图书0.20元/册/日。(按照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文件标准)

5.外借库的图书未经许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出库。

6.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加2元加工费。(按照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文件标准)

7.对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其读者证。

8.有情节特别严重事件发生,我馆将通知公安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少儿阅览读者须知

1.少年儿童阅览室接待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凭本馆有效读者证进入阅览室阅览书刊资料。

3.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

4.阅览书刊每次限取2册,阅后放在指定地点,请勿自行归架;

5.阅览时请爱护书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室外;读者须爱护馆藏文献资料,如有污损、撕毁文献资料将按本馆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津发改价费[2012]100号文件标准)

6.阅览时请保持安静,注意室内卫生,不得乱丢纸屑和杂物。

电子阅览读者须知

1.读者须持本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电子阅览室,未成年人需在家长陪同下方可进入。

2.阅览室内多媒体计算机网络主要用于电子读物阅览,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用途,也不得将网络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非有关人员使用。

3.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读者应将个人所用设备提交管理人员进行无毒认证后可在指定机位使用。否则我馆将视情节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使用者必须自觉爱护阅览室内所有设备,严禁野蛮操作。凡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的硬件和软件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5.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使用者均不得移动、拆卸室内的网络设施和计算机,尤其禁止对计算机及其部件进行拆卸。凡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整机及部件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6.读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机器故障,要及时向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申请维修,不得自行处理。

7.任何读者均不得自带光盘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电子读物等多媒体载体进入室内。确因需要者,需提交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使用。

8.阅览室内计算机主要使用于电子阅览,读者不得对计算机软件部分进行更改。

9.任何读者不得在本阅览室观看含有色情、反动、迷信、暴力等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10.阅览时请保持安静,通讯工具请置于静音状态,注意室内卫生,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乱丢纸屑和杂物。

视听阅览室读者须知

1.读者须持本馆有效读者证进入本室,须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到电子存包柜中。

2.本室严禁读者自带光盘阅览。若发现读者阅读自带不健康光盘,将予以没收并永久取消其在该室阅览资格。

3.读者应爱护视听资料及设备,耳机用毕放回原处,不准携出室外,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声音外放、大声喧哗、结伴聊天,通讯工具请置于静音状态。

5.注意室内卫生,请勿在室内食用食品、饮料,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乱丢纸屑和杂物。

6.读者应注意自身形象,严禁在阅览区内脚踏桌子、坐姿不正等不文明行为。

办证方法

成人中文证(年满14周岁)

(一)//首次办理读者证//

1、免押金读者证

可借阅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各2册;

2、有押金读者证(交纳押金100元)

可借阅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各5册。

在申请月份之前,持有免押金读者证满12个月,且图书外借册数不少于48册(借出当日即还回不计入累计册数),同时无逾期归还、丢失、损坏书刊等不良记录,即可办理免押金升级,升级后可借阅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各5册。

(二)//已持有读者证//

1、转换为免押金读者证(退还原有押金)

可借阅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各2册;

2、保留原证(不退押金)

可借阅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各5册。

在申请月份之前,已持有原读者证满12个月,且图书外借册数不少于48册(借出当日即还回不计入累计册数),同时无逾期归还、丢失、损坏书刊等不良记录,即可直接升级为免押金证,升级后可借阅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各5册。

温馨提示

1.关于办理新证

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即可办理读者证,即:一个身份证只能申请一张读者证(其他有效证件亦同)。办理读者证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社保卡、驾驶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返乡证、外籍护照);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持代办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如所持证件为非身份证证件,须本人到现场办理。未满14周岁的少儿读者首次申领天津图书馆读者证,须由家长陪同子女并持少儿读者户口簿或身份证。

2、关于办理免押金业务

读者须持本人办理读者证时的有效证件及读者证到场办理,经确认没有未还书刊及逾期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持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办证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3、关于读者证丢失

持本人读者证于天津图书馆(文化中心馆)人工办证台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一周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新证;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4、关于退证

读者持本人身份证及读者证,到天津图书馆(文化中心馆)一楼办证处(复康路馆暂停办理读者证相关业务),经确认没有未还书刊及逾期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持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办证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和平区图书馆读者证(非通借通还读者证)退证时间为每周六,其他时间不办理退证业务。

免押金服务将长期持续开展,请您尽量避开换证 高峰,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等候。

其他信息

和平区图书馆特别注重数字资源建设工作,在不断创新网站宣传基础上,不断加大资源数字化、服务网络化的投入,作为文化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和平区图书馆在数字图书馆推广、电子阅览室推广等工作上不断探索,积极开展“网络书香”等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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